偷窃犯罪的上诉不会加重惩罚,但检察院或自诉人上诉可加重处罚。小偷小摸、被灾困难或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的行为不一定判盗窃罪,可以适当处罚。未成年人作案、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获赃较少或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
法律分析
1、对于盗窃罪进行上诉的一般不会加重处罚。
2、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是诉讼原则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3、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则可以加重处罚。
偷东西一定会判盗窃罪吗?
对于一些有小偷小摸行为、因遭受灾害或生活困难而偶尔偷窃财物或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但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人,可以不将其视为盗窃罪行为,必要时,可以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要将偷窃家庭成员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解释》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案件,在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作案人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
2、作案人已全部退赃或退赔;
3、作案人已主动投案;
4、作案人是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且没有分赃或获赃较少;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