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偿还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观上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他人的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交还,通常是指经权利人请求之后,仍不交还,包括明确拒绝交还和承诺交还但实际未交还。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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