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我朋友前段时间出了场小车祸,交警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判定我朋友负主要责任,他对这个结果不是很满意,能够起诉这个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规定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予以确定、认可或证明的一种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成功的几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成功的几率,需要按照具体案情与行为人掌握的有效证据来确认。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程序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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