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审改判的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进行调解,主要表现为: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离婚二审的诉讼程序
离婚的二审又称为上诉程序,夫妻进行离婚诉讼,对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从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离婚上诉状,需要写名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一般情况下,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法院最终判出的判决结果,说明二审的上诉已经完成。
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通常情况下维持一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法定判定离婚的情形,建议等一审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
二、离婚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未就子女、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话,因为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样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上诉的权利,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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