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的房屋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1、预售的房屋应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具有明确的交房日期,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请求解除预售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在哪里办理
在房屋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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