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法》规章,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归档的。,其他的材料不得纳入档案范围,国家规章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十四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举措,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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