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子公司是资产重组。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外部重组,是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前一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 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 情况进行自查,并制作自查报告。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 人签字确认。《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六条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 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 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 卖行为进行核查,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