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欠款能否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赠与行为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用赠与的房屋抵债。对于父母生前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放弃继承的除外;而父母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无论有无遗产,都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法律分析
一、父母的欠款能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吗
1、父母的欠款能否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赠与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用赠与的房屋抵债。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父母的债务需要由子女偿还吗
1、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典》“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的欠款能否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赠与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用赠与的房屋抵债。对于父母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对于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分担偿还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债务的偿还责任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个人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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