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则残保金在派遣单位缴纳。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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