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到开庭的时间在3个月到12个月之间,但是需根据案件负责程度而定,若案情复杂,侦查机关可以在批捕后申请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3次,最长可羁押7个月;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需要1个月内审查起诉,若案情复杂,检察院还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每次要求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最多可退回2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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