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了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如果是为了批准逮捕,检察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情节轻微时不会批准逮捕,由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继续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告知检察院。如果是为了提起公诉,取保候审的手续由检察院办理。
法律分析
只要符合条件案件到了检察院同样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如果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情节轻微不需要批准逮捕的情况下),由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继续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之后,由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但是此种情况需要公安局同时告知检察院。如果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提起公诉,那么取保候审的手续就由检察院办理。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程序的重复性问题: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重复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根据我对取保候审程序的了解,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重复取保候审并不合理。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和人身安全。然而,如果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重复进行取保候审,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对嫌疑人的不必要限制和侵犯。因此,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公正,应该避免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重复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发生。取保候审程序应该在检察院完成后,直接转到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程序的简便性和高效性。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公正,应避免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重复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和人身安全。重复取保候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对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侵犯。取保候审程序应在检察院完成后直接转至法院审理,以确保程序简便高效,更好地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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