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与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3、行为人想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不是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点;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不仅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和储存过程中所有的私人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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