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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自首退赃可以减刑多少由什么确定?

2023-09-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本文探讨了诈骗自首并退赃能否减刑的相关规定。诈骗自首并退赃的幅度取决于退赃金额以及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减刑力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并

法律分析

诈骗自首并退赃可以减刑的幅度取决于退赃的金额以及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确定。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减刑的力度会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对犯罪后自首的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二、自首的分类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对于触犯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首后一般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自首的行为本身是不具有减刑的效果的,必须是自首后交代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有用,也即若自首后陈述的事实公安机关已经通过侦查了解到了,那么此时是不能被减刑的。对于团伙诈骗犯的成员,自首后交代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的,此时满足减刑要求。

拓展延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在诈骗罪案件中,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具体刑罚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在诈骗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起来,诈骗罪自首的刑罚规定是比较灵活的,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有诈骗案件,建议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

结语

自首并退赃可以减刑,但具体幅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在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减刑力度会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效果还需考虑案件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五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六百二十一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四百六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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