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是指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同一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已过户购房者取得房产所有权,其他购房者无法要求过户;未过户购房者可追求卖房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房多卖是什么意思
1、一房多卖的意思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多卖的处理遵循什么原则
一房多卖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种,已经完成过户的购房者将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凡是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无法再要求过户。另外,如果办理过户的购房者被认定为和卖房人恶意勾结过户,其他购房者则可以主张该过户手续无效,房屋交易无效。
第二种,没有完成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可追求卖房者违约责任。由于仅仅完成了购房合同签订,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过户。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即使付了全款,也只能追求违约责任。
结语
一房多卖是指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已完成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享有商品房所有权,其他购房者无法要求过户。对于未完成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可追求卖房者的违约责任。处理一房多卖应遵循以上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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