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刑事。
原证券法法律责任章中在18个地方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字样,新证券法中没有了。据此,有人认为,新证券法不再提刑事责任了。其实不然,新证券法第231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在只是把18句话归并成一句而已。证券法规定,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证券法虽然也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发行和交易准则,但管理性是它最明显的特征。因此,证券法的全部法律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一系列的禁止性、限制性条款,行政措施和大量的行政处罚规定来保证这些规范的落实。
我国证券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行政、民事、刑事这三种形式。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剥夺他人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应当讲是最严厉的。原证券法中有18个地方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对证券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刑法(刑法典)。其他任何法律中,都没有直接出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制的特点,也是目前条件下的优点。
我国证券法虽然不能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但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中有10多个具体条款和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呼应。例如,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等,它们在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行为样态几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它们在证券法中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刑法中,这些行为由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变成犯罪行为了。新证券法中,实际上仍然延续了这一格局。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丝毫没有减少。只不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句话,从分散规定变成了集中规定而已。
新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章中以40多个条文大量具体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其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警告;取消从业资格;取缔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合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得行使表决权;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限制股东权利;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违法人员出境等等。
证券法还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赔偿责任,也包括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法律责任章中原证券法只有3个条文,现增加到4个条文(即新证券法第190条、第191条、第210条、第214条等),加上第2章中的第26条;第3条中第47条、第69条、第76条、第77条、第79条;第5章中的120条;第8章中的第171条、第173条等等,计9条。两者相加,共计13条。比原来增加了5条。立法者之所以这么做,是强调了这些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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