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股东以债权出资有以下问题:
1、债权的实现受到债务人、第三人等多方影响,难以具体评估价值;
2、以债权出资获得股权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3、以债权出资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一、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代持股权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认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股权代持,但是股权代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股权代持,一般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3、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二、代持股份合法的条件如下:
1、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2、意思表示真实;
3、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4、代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等。
总之,代持股权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认的,一般股权代持需要承担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等风险。
二、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增资时,以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虚假增资股东和未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高管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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