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8日,在一家证券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与同事吴女士一起逛商场,吴女士因为没有带包,就把自己的钱夹放在了李女士的挎包里。吴女士挑好衣服后,准备付钱,却发现装在李女士包里的钱夹不翼而飞。李女士说,自己并没有拉开挎包拿东西,钱夹不可能掉出来。这时李女士的儿子说,是他在妈妈试鞋的时候,把包拉开拿东西,后来又拉上了,但李女士一点儿都不知道,吴女士也没看见。想来想去,她们意识到钱夹被小偷偷走了,除了钱夹本身价值2000多元外,里面还有400多元现金。
吴女士表示,钱夹放在了李女士的包里,李女士就负有保管钱夹的责任,钱夹丢了,她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李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吴女士把钱夹放到挎包里,而且钱夹是被小偷偷走的,这种事防不胜防,这个罪过应该算在小偷头上,自己不应担责。于是,吴女士把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律解答】
城关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把钱夹放在李女士的挎包里,二人就已经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李女士儿子曾经拉开过挎包,但李女士却丝毫不知,这说明她并没有尽到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女士依法赔偿吴女士4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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