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权被授予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明确要求决定机关在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裁判、决定时,应当同时确定执行地。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此提出异议的权力。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在何处执行社区矫正,完全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此无权置喙。立法机关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实是有深刻的现实背景的。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着各地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通过自定规矩对社区矫正执行推诿扯皮、能推就推,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矫正后还需要四处搜罗证据材料向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证明自己住在哪里的不正常现象。这类现象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发生在湖北汉川和广州增城之间的一起因无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而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款,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上述裁判、决定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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