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必须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并且需要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分析
执行债务人的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拓展延伸
债务人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债务,将债务人的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以实现债权的满足。这种措施通常包括查封、冻结、拍卖等方式,通过法院的介入和执行程序的进行,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金额。债务人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平和合法性。因此,债务人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和促进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债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股权。这一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金额,并在执行过程中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的公平和合法性。债务人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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