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合伙人会议的不同事项的表决方式 对于合伙会议讨论事项表决通过的比例或方式,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和做法也不相同。有的采用一致通过的方式;有的采用绝对多数的通过方式;有的采用一般多数的通过方式;有的采用简单通过和特殊(重大)事项一致通过的方式;有的采用一般事项的简单通过和特殊(重大)事项的多数通过方式;有的采用一般事项的绝对多数通过和特殊(重大)事项的一致通过方式。笔者认为,由于律师事务所发展阶段的不同、事务所规模大小的不同以及讨论事项的不同,表决通过的方法应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在事务所的初创阶段,或者虽然不是初创阶段,但合伙人数目相对较少的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维持良好的关系、保持合伙人队伍的稳定是事务所的第一需要,同时,因为事务所不大,合伙人之间相互沟通非常容易,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在这个阶段对事务所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在合伙人数目相对较少的事务所,对于特殊(重大)事项的通过方式,应以一致通过的方式为宜。在一些比较小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对所有的决定都应一致通过。这种方式强调了合伙人之间相互沟通、协商、妥协再到互相一致的过程,这种过程有利于相互之间建立信任,有助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目标,从而有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同时,由于合伙人数目相对较少,沟通比较方便,合伙人会议对外部信息的反应也不至于太过迟缓。当然,这种一致通过的方式也有可能带来负面效应,比如,由于个别合伙人的固执而使合伙人会议的决策不能通过,从而影响到事务所的发展效率或由于个别合伙人的不同意见而使事务所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民主的代价就是低效率。在这其中进行平衡和选择非常重要。 在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合伙人数目会有所增加,由于合伙人数目较多、业务量大,有的事务所还在外埠甚至国外设立了分所,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就会变得相对困难。由于合伙人会议不可能经常性地召开,且即使经常召开合伙人会议,要求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所有拟表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也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此时合伙人之间已经经过了一个互相熟悉、互相建立信任的阶段,事务所的发展效率已变成事务所的第一需要,事务所没有必要为了个别人的意见而放弃整体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应该能代表事务所的整体利益,少数应该服从于多数人的意见,这既是事务所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要求。至于绝对多数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各所规定不一。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根据投票机制来决定,同时,绝对多数的比例不应少于70%,否则,即使费时费力也仍然要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共同意见。事务所的发展毕竟取决于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这个“多数”的比例太低则不利于相关决策在具体工作中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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