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和商品房的销售形式。商品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总价、付款形式和时间。交货和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和设备。承诺交付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
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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