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是留置优先于抵押质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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