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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处置房屋法院三次流拍案件

2022-09-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房屋法院拍卖三次流拍的处理:经三次拍卖仍未成交,法院可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折价给债权人;再次变卖时可适度降价,但不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应变卖房屋;如果仍不接受抵债,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房屋法院拍卖三次流拍的处理:

(一)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所拍卖的房屋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再行变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三)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变卖房屋,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拓展延伸

成功解决房屋法院多次流拍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成功解决了房屋法院多次流拍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了导致流拍的主要原因,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与相关各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我们与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等各方合作,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专业知识,最终成功地处置了这个案件,实现了公正和公平的结果。我们的成功经验将为类似的案件提供宝贵的参考和指导。

结语

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专业知识,成功解决了房屋法院多次流拍的问题。我们与相关各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最终,我们成功地处置了这个案件,实现了公正和公平的结果。我们的成功经验将为类似的案件提供宝贵的参考和指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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