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租赁合同仍然有效,通常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其效力使买受人取得的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权的抗辩,因此租赁关系不能被打破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
一、买卖不破租赁索赔额度是多少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已经支付或提前预付的租金,对买受人是由约束力的,买受人可以不当得利向出租人请求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只要承租人出示租金支付的证明,举证责任基本完成;须注意,买受人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相对性问题对抗。一方发生违约,对外提出索赔,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成立条件
1、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2、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事适用条件之一。
3、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必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
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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