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据了解,目前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代持股风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成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目前,我国这一问题主要针对商品众筹平台,因此一般的商业众筹项目主要以创新性为主。但是在商品众筹平台的众筹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与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项目预热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角度出发,许多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其创意的部分细节,但这也会降低投资者的兴趣和热情。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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