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陕西省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月增加100元,以切实解决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