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是否有获利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以及是否有过类似经历被处罚,这些都是判断是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关键要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较高、提供资金较多、违法所得较多、有过类似经历被处罚等。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比如这个人法律意识其实很强,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时社会经历中也知道哪些违法哪些不违法,通过这些来推定其是否知道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
2、是否获利,如果出租出借银行卡,存在获利行为,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其是知道这个出租出借是用来做非法交易的。
3、是否有证人、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人可以证明,那么可以排除其"明知"的这个嫌疑,否则则认定为已知,比如说自己因为隐私泄露被威胁,诈骗犯要求自己提供银行卡,自己迫不得已提供银行卡,那么这种情况,只要证明自己不是自愿出租银行卡的,那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别人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拿银行卡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结果用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过类似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经历被处罚过,如果有,那么可以认定为已知,因为明知故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违法性,可以从其认知能力、社会经验以及是否获利等方面进行推断。同时,是否有证人、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是关键因素。如果能够证明其无罪辩护的情况,比如被威胁或被欺骗等,也有可能排除其明知的嫌疑。另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类似经历被处罚过也会影响判断。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下,如果具备一定的情节严重性,将面临刑法的惩罚。根据以上要素,我们可以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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