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3、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办理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程序: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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