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未经歌手同意,电视台擅自播放歌曲构成侵权。歌曲的版权费需向词、曲作者支付,一般不需要联系版权局,直接联系作者即可。如欲创作歌曲并获取版权及利益,可向中国版权局申请版权。
法律分析
电台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则不构成侵权;若电视未经歌手同意,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则构成侵权。
曲子的版权费的收取方法
1、一首歌曲可以分为歌词和曲子,也就会有相应的词、曲作者。一首歌曲的词、曲版权分别属于词、曲作者。如果要对歌曲进行使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详见《著作权法》)的情况除外,都要向词、曲作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2、一般不需要联系版权局,直接联系作者就行。如果是想创作歌曲,来获取版权,进一步获取利益的,可以向中国版权局申请版权。
拓展延伸
电台音乐版权:播放他人音乐是否需要获得授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台播放他人音乐涉及到版权问题,通常需要获得授权。音乐版权是作曲家、歌手或音乐制作人对其音乐作品的独有权利,包括公开表演权、复制权等。电台播放他人音乐属于公开表演,因此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未经授权的播放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电台应与音乐版权管理机构或版权所有人进行合作,签订授权协议,确保合法播放他人音乐。此举有助于维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并强调了电台未经歌手同意擅自播放歌曲构成侵权的问题。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否则需要向词、曲作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电台播放他人音乐涉及到版权问题,应与版权所有人合作,签订授权协议,确保合法播放。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维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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