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法》第284条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情况,重点阐述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和数额认定标准。具体而言,该条规定了三种挪用公款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并明确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刑罚。此外,该条法规还规定了国有银行、国企员工等人挪用资金的案件拟制为挪用公款罪,按该条法规论处。在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方面,文章列举了三种情形,并给出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将公款用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三是将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针对这三种情况,该条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185条、第272条,又分别将国有银行、国企员工等人挪用资金的案件拟制为挪用公款罪,按《刑法》284条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行为。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主犯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也都对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在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确定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常是该罪行的核心人物。对于挪用公款罪,主犯通常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需要考虑其他共同犯罪人。其他共同犯罪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对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的人,但不一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包括帮助主犯犯罪、提供资金、提供技术支持等。
最后,需要考虑从犯和胁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从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迫参加犯罪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在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中,需要根据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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