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算军婚。 武警,是军队任务中军事警戒内容的军人,是军队中的军事行为部分,是国土境界内部军事武装警察的简称。 军人与警察,是分属于两种不同职责意义的类型概念。 军人,是担负国土安全防卫和保护国家境内外利益责任与义务的军事行为执行者,体现的是,以生命做为义务捍卫着的国家意志。警察,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职业工作者, 体现的是,政府职能的岗位工作职业能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四)何谓“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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