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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无合同,可以不交租金吗

2021-01-1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在租房时没有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不交租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没有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就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客支付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

法律分析

一、关于租房合同的问题

租房时没有签订合同,是否意味着可以不交租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没有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就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您支付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年限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年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什么证件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证件是出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承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或者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拓展延伸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订立的一种租赁合同,旨在确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准备的证件包括:

1. 身份证件: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2.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一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房屋租赁合同;

3. 房屋所有权证明:出租方需要提供其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明,承租方需要提供其合法租赁资格的证明;

4. 租赁费用:双方当事人需要就租赁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5. 租赁期限:双方当事人需要确定租赁期限;

6. 房屋用途:双方当事人需要确认房屋的用途;

7. 维修责任:双方当事人需要确认维修责任的分摊方式;

8. 解约条件:双方当事人需要确认解约的条件;

9. 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需要确认违约责任的分摊方式。

以上证件的准备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程序,也是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在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认真核对各项内容,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租房时签订合同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书面合同的租赁属于不定期租赁,房东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客支付拖欠的房租。因此,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必要步骤。同时,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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