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好的违建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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