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彩礼返有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已经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一、结婚是否要给彩礼
结婚是否要给彩礼,根据男女双方家庭的协商来定。结婚是否给彩礼,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离婚时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但是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耗了的部分不予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规定的,那么应当以夫妻双方当事人的离婚为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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