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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过户夫妻共同房产到别人名下有效吗?妻子因该怎么办该怎么办?

2020-08-3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情况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完全权利人,买卖合同有效;但如买受人存在过错、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则除外。权利登记为数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权利人不予追认,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代理构成要件,则买卖合同有效。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交易也可以主张有效,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法律分析

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当然,也不是说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交易就绝对无效,如果符合一些特定条件,还是可以主张这类合同有效的。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房产被丈夫私自过户,妻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夫妻共同房产被丈夫私自过户时,妻子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她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途径。其次,她可以通过与丈夫进行沟通,寻求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如果协商无果,妻子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房产或要求丈夫支付适当的赔偿。同时,妻子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揭示丈夫的违法行为。此外,妻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过户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重要的是,妻子要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放弃任何合法的争取途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结语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权利登记的情况对于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然而,如果买受人存在过错,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合同无效。而如果权利登记为数人,买受人应确认出卖人有代理权且符合代理构成要件,合同有效。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被丈夫私自过户的情况,妻子应咨询律师、寻求协商解决、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持续努力确保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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