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情况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完全权利人,买卖合同有效;但如买受人存在过错、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则除外。权利登记为数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权利人不予追认,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代理构成要件,则买卖合同有效。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交易也可以主张有效,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法律分析
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当然,也不是说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交易就绝对无效,如果符合一些特定条件,还是可以主张这类合同有效的。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房产被丈夫私自过户,妻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夫妻共同房产被丈夫私自过户时,妻子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她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途径。其次,她可以通过与丈夫进行沟通,寻求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如果协商无果,妻子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房产或要求丈夫支付适当的赔偿。同时,妻子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揭示丈夫的违法行为。此外,妻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过户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重要的是,妻子要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放弃任何合法的争取途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结语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权利登记的情况对于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然而,如果买受人存在过错,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合同无效。而如果权利登记为数人,买受人应确认出卖人有代理权且符合代理构成要件,合同有效。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被丈夫私自过户的情况,妻子应咨询律师、寻求协商解决、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持续努力确保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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