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具有家庭暴力的精神病丈夫离婚:
(一)夫妻离婚,一方为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二)离婚诉讼中原告为精神病人的,应当通过特殊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监护人。离婚诉讼被告为精神病人的,其近亲属一般为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其近亲属参加诉讼;
(三)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长期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无法治愈,可以在安排患者生活、医疗和监护后允许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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