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后可以减刑吗
假释后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得减刑,除特殊情形外,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得缩短。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一下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二、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一次,而且负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践行后发现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不影响已经做出的减刑裁定。
三、减刑的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理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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