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借入长期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的处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对长期借款费用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而借入的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2、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所借款项除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3、在清算期间所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一、开办费分摊好还是一次性收回好
开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并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是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本身没有价值,不能转让,具有集合费用的性质。
二、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
(一)租赁期开始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
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无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二是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履约成本、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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