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开手机,点击“交管12123”应用。
2、进入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点击“登录”。
3、登录成功,点击左下角“首页”,再点击“未处违法”。
4、进入页面,在待处理违法栏,选择违法车辆点击“处理”。
5、进入页面,在未处理栏选择“违法省份”,再选择“违法项目”,再点击“处理并缴款”。
6、进入页面,把要处理违法“加入处理清单”,点击“处理并缴款”。
7、弹出业务须知阅读完,点击“阅读并同意”,再点击“处理并缴款”。
8、进入页面,选择“支付渠道”,点击“确认缴款”按提示操作即可。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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