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有如下情况:合理使用、商标保护期届满、其他权利在先等。且前述的权利在先一般是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就那些申请注册。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主要有:
1、描述性使用,如果使用相关标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商标性使用,则这种使用行为为描述性合理使用。
2、指示性使用,如果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非为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则构成“指示性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3、商标权用尽。
4、在先使用。
商标侵权的产品销售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商标侵权的产品销售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卖方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商标侵权产品,产品来源合法,卖方事后说明供应商,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情节不同,主观态度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或制裁。也就是说,如果卖方不知道并且能够合法取得并解释提供者,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大体包括如下几种: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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