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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怎么判刑?

2022-08-1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侵犯被害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比,收买行为是拐卖犯罪的中间环节,收买后再出卖也属于拐卖罪。收买行为若涉及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罪行,将按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此外,重婚罪和奸淫幼女罪也与收买罪有关。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具体幅度由法院根据案情判断。

法律分析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怎么判刑?

一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本罪是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它罪的区分是什么?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与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行为,只要是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收买或者是拐卖的行为,就一定会被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只不过处罚的幅度还是要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罪行,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行严重侵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禁止买卖人身。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比,收买行为是拐卖犯罪的中间环节,犯罪分子通过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再转手出卖,谋取不义之财。如果收买后再强行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或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罪行定罪处罚。对于没有虐待被买儿童且不阻碍解救,或根据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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