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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