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一、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社保缴纳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方式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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