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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怎么认定和处理

2020-12-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但是法律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其要件有: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根据以上描述,本案是否构成抽逃资金,要看股东的行为是否为其他股东所知,是否侵占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根据描述,公司账面上应该就剩万把元钱了,但实收资本反映120万,以此去联系生意还是比较受信任。只有没有去欺骗生意伙伴,没有侵犯生意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认为此项行为具有什么危害性,只要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无不妥。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知情人应首先向工商部门反映。

一、抽逃注册资金构成要件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行为主体

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主观方面

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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