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融资渠道不顺畅。
一是金融市场不完善。当前我国经济体制不够成熟,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还处于创新开发或者探索实践阶段,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相关金融衍生产品欠缺,投资渠道还不够顺畅,尚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二是社会公众投资渠道不丰富。持续低迷的股市、微薄利息的存储,以及我国金融机构远远没有能够消化上千亿民间资本的能力,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面临“投资无门”的尴尬局面下总要找到一个出口,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犯罪分子因而采用召开投资理财讲座,散发诱惑性宣传材料等手段,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
(二)投资者自身对犯罪的识别能力不强,防范能力弱。
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防范心理,对非法集资者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贪婪和幻想使其放松了警惕、忽视了常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错误的认为自己参与集资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快速致富的方式,部分投资者心态具有很大的投机性,缺乏理性,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害人害己。
(三)民间金融监管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政策,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聚集了大量的民间资本,相应的金融监管,存在着空白,民间金融管理者的缺位,使民间融资事实上处于管理上的真空,对于社会集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近年来基本上处于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状态,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资金用途和偿债能力缺少审核把关,公安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难以掌握,缺乏打击、防范非法集资诈骗的主动性,等到案发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破案成本高,侦破难度大,挽回经济损失低,直接影响了打击处理的力度和效率。新闻媒体对企业广告内容难以甄别,缺乏实质审查就大肆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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