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就是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
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协议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三)约定违约责任为了以防万一,防止拆迁人不履行协议条款,我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尽早的履行协议。
(四)明确约定协议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拿不到拆迁补偿款,一定要明确约定协议履行的程序,维护被拆迁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协议上能不能增加房产证以外的名字
不可以直接更改。如果想要加入家人的名字或更改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人,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