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需对主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并非绝对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担保人应正确认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对于主合同的变形,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都属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形,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主合同债权债务不丧失其同一性。因此,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张对以上民事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合同保证人没有签字那这份合同有效吗
担保合同保证人没有签字那这份合同一般没有效。但若保证人盖章或按指印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二、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二)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那么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合同担保在主合同解除时同时解除的那么就不用承担但是债务人将无法免除责任建议及时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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