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都需要办理健康证,在超市工种,理货员、搬运人员、办公室人员有些公司规定可以不提供健康证,但是同样需要入职者提供入职体检表。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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