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劳动者及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
(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在现实中,有些特殊情况一时很难弄清是不是属于职业病,社会保险机构或是医疗机构应该保留这类档案,以便有助于日后的研究、查询、鉴定甚至补偿。
在工伤保险范围的界定上,总的趋势是不断地包括进来新的内容。譬如,许多国家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视为工伤。
拓展资料: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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