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举报;或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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